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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狀之法律問題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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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請問各位先進,小弟有一些問題1.假設信用狀開設後,因受益人使用時間即將到期的話,信用狀是否可繼續展延日期下去?若可是可以展期幾次?2.請問受益人若接受到國外之開設銀行之信用狀時,換取資金之來源是否是受益人向本身所往來之銀行換取?3.若受益人本身無信用狀之額度時,仍可接受國外銀行所開設之信用狀嗎?4.申請信用狀額度的流程為何?該如何辦理?5.一般常見之信用狀法律問題為何?6.若受益人得以向銀行換取信用狀內之金額後,設立時間到期後受益人未出貨或是未還當初所預借之信用狀金額,有何法律責任?煩請各位大大指教





1.信用狀延期是買賣雙方的貿易交易條件雙方談好就好啦 2.通常當然是和你有往來的銀行才會給你融資額度 3.可接受當你收到信用狀後再向國內銀行申辦 4.公司登記証照負責人保證人證件資料信用狀等等備齊後向銀行申辦 建議可向臺灣企銀或ICBC申請 5.這個問題很實務很難回答..大約有國家風險貿易條件等等建議您到書局買本工 具書 6.正常情況負擔履行債務到期義務的民事責任...其他情節有可能觸犯刑法詐欺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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